【作者:sxg】 【发布时间: 2015-08-31】 【点击量: 】
公示期自9月1日起至9月8日止。公示期内,如对验收结果有不同意见,请向教育部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我们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反映情况的书面意见请于9月8日之前通过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扫描件)送达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邮政编码:100816;
联系电话:010-66096272、66096234;
传真:010-66097741、66020434;
电子信箱:zcs@moe.edu.cn
附件: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二批拟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名单.docx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