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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体局、人社局,市直院校:
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技能型人才在我市工业企业就业的若干意见(暂行)》精神,制定了《关于公办职业院校推荐毕业生到我市工业企业就业考核办法(暂行)》,业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2日
关于公办职业院校推荐毕业生到我市工业企业就业考核办法(暂行)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技能型人才在我市工业企业就业的若干意见(暂行)》,推动公办职业(技工,下同)院校更好地服务我市工业企业发展,现就公办职业院校推荐毕业生到我市工业企业就业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公办职业院校推荐毕业生到我市工业企业就业情况的考核由各职业院校主管部门实施。
二、公办职业院校每年推荐工科类专业毕业生到我市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达到当年工科类毕业生就业(不含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人数的40%、45%、50%、55%、60%、70%及以上的,按照工科类毕业生就业人数以每人200元标准的60%、70%、80%、90%、95%、100%给予该院校一次性奖励;公办职业院校每年推荐工科类专业毕业生到我市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达不到当年工科类毕业生就业(不含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人数40%的,不予奖励。
工科类毕业生在我市就业率(%)=工科类专业毕业生在我市就业人数*100/工科类专业毕业生就业人数(不含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
工科类专业:资源环境类、能源与新能源类、土木水利类、加工制造类、石油化工类、轻纺食品类、交通运输类(除航空服务外)、信息技术类(除客户信息外)
三、公办职业院校推荐非工科类专业毕业生到我市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推荐1人,给予该院校200元补助。
四、公办职业院校推荐毕业生到我市工业企业就业的有关补助和奖励资金以及申领、发放办法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促进技能型人才在我市工业企业就业补助奖励资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