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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出台规范职业教育招生行为的若干意见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7-02-28】 【点击量:

      
    日前宣城市教育局发文部署所属县市区教育局,要求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中小学教育六项工程,深入贯彻落实省、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现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职普比达1:1的目标,并就规范全市职业教育招生行为提出具体意见。
     
          一、统一认识,坚持原则
         加快发展职业教育是实施“一主两翼”战略,促进宣城在奋力崛起中争先进位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各地把扩大办学规模作为首要任务,努力提高初中毕业生综合升学率,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职普协调发展,使我市职业教育有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受利益的诱惑,中职招生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招生主体资质不一、良莠不齐;招生宣传言过其实、相互诋毁;招生行为暗箱操作、有偿交易。这些现象不仅极大的影响了全市师德师风建设,损坏了我市教育的良好形象,而且严重干扰了我市对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妨碍了高中阶段教育的健康发展。
         为此,在今后的职教招生工作中,必须坚持:(一)统一规范的原则,维护教育的整体利益;(二)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学生和家长选择职业学校的权利;(三)诚信为荣的原则,以诚心服务取信于民;(四)优化配置的原则,发挥优质职教资源的品牌效益;(五)有序竞争的原则,优化职教发展环境,从而规范职教招生行为,构建和谐的招生环境,促进我市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规范行为,明确要求
        1、规范招生主体。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主动积极地做好本地有资质的职业学校招生,支持省内有资质的普通中专学校和高职院校招生。对进入本辖区招生的其它单位要严格审核其资质,得到认可的办理招生许可证,并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禁止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在本辖区招生,对未经许可的招生单位及黑中介的非法招生行为要坚决制止,必要时与公安、工商、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取缔。
        2、规范招生宣传。各地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拓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大力宣传技能型人才的作用,展现学校风貌和学生风采,为职教招生创造良好的氛围。招生宣传必须是招生主体有组织的通过公共媒体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不得以个人形式、不正当的方式进行,更不得有暗箱操作、有偿交易的行为,深入初中学校的宣传必须经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批准,统一组织,不得擅自行动。所有宣传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言过其实、相互诋毁,更不得作不实承诺,宣传材料须经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或市教育局审核。
        3、规范招生费用。各县市区应设立职教招生专项资金,制定统一的春招补偿标准,由招生学校出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对初中学校进行补助或以奖代补。各地要按中考政策和规定程序统一部署职教秋季招生,力争扩大中职秋季招生比重,秋招不得采取任何补偿措施。各招生学校不得通过有偿招生进行不正当竞争,要通过设立助学金和奖学金,开展半工半读、工学结合,为贫困生学习提供支持。
        4、明确初中责任。各地要完善职教招生双线承包责任制,明确规定初中的职教招生任务,实行考核奖惩机制,将综合升学率、中职招生任务、毕业生升学职普比等纳入初中年度考核内容。初中学校不得向未经本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任何招生机构和人员提供生源和毕业生信息,不得干预、代替初中毕业生选报志愿。要正确引导教师尤其是班主任,科学指导学生根据个性特长及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升学选择。
     
           三、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领导组,由教育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实行分工负责制,完善“市级统筹、县(市、区)组织、学校落实”的招生工作体制,统一思想认识、招生政策、招生纪律和工作部署,按照职普比1:1的要求统筹规划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任务。
         各地要强化舆论监督和纪检监察,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对招生过程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公平竞争和无序竞争,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进行虚假、不实招生宣传,误导考生和家长;搞有偿招生,违规乱收费;搞部门和地方保护等违反职教招生政策的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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